国家不断设定新的犯罪类型,或对既有犯罪采取更严格的处理方式。其中,依照《刑法》第348A条,色情材料在涉及未成年人时被作为犯罪追诉。该规定试图保护未成年人,因为他们面临来自相关行为人的直接危险;这些行为人可能利用未成年状态下的脆弱性牟利,而不顾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
《刑法》第348A条是一项相对较新的规定。由于确立时间不长,围绕该条的判例基础尚不丰富,因此还不能断定它在实践适用中是否是一项成功且恰当的立法安排。
不过,从目前仍较有限的判例材料中,可以提出若干思考和判断,也就是善意的批评。这些思考有助于评估该条在保护社会免受相应犯罪侵害,尤其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无所顾忌的行为人持续侵害方面的意义。
为了显示社会对这类犯罪的反应,即对涉及儿童年龄、儿童纯真、儿童缺乏抵抗能力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状态这一需要保护领域的犯罪反应,立法者在特定条件具备时,将此类犯罪上升为重罪。
换言之,本文所讨论的犯罪,是在尊重《宪法》第7条的前提下由法律予以形成和类型化的,使其具备必要的明确描述。众所周知,在现行制度下,并非所有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都具有同样明确的描述。
然而,在将特定行为规定为犯罪,特别是规定为重罪的情形中,追诉机关必须以高度注意、严肃态度和审慎方式行动,避免对被认为涉嫌实施该条所涵盖行为的人进行仓促或情绪化的追诉。原因在于,一旦某人的行为被纳入该条的构成事实范围,其后果对被追诉者具有重大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该条是打击相应犯罪行为的手段或工具,用于追诉实施该条所类型化重罪行为的行为人;另一方面,它也是赋予国家追诉机制的一项强有力武器。因此,该机制必须在充分认知、审慎和极端注意的条件下启动和使用,以便在每一案件中实现其目的,同时避免附带伤害。所谓附带伤害,是指不应使毫无防备、完全守法且实质上无力自辩的公民被错误归罪,也不应将刑法上本无可罚性的行为贴上重罪行为的标签,并使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上述简要思考源于一宗具体案件。对该案件作简要说明具有一定意义,有助于避免滥用相关刑事规定;换言之,有助于避免追诉机关,尤其是警察机关,对不特定人员泛化出击,并通过这种方式使无辜者被归罪,将刑法上无关的行为犯罪化,最终甚至人为制造有罪者。这也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被过度占用,使其精力从真正的犯罪行为上被转移,结果导致真正的犯罪行为得不到惩处,真实行为人仍逍遥且不受约束。
今后将围绕儿童性虐待材料犯罪及其主要在希腊法院中的处理展开进一步讨论,并评估社会对此类现象的应对以及消除该现象的努力究竟是否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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