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账户保全令可以在跨境民商事案件中暂时保全债务人设于另一成员国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防止资金在判决执行前被转移或提取。但它并不是“债务到期未付”之后自动获得的措施。债权人仅仅担心跨境执行费时、昂贵或困难,并不足以满足欧盟法规定的门槛。

欧盟法院第四审判庭在2026年5月21日作出的C-198/24号案件 TQ诉Mr Green Limited判决中,解释了《第655/2014号条例》第7条第1款。法院确认,债务人较早以前的行为可以作为证据,外国法律也可以帮助法院理解行为发生的背景;但是,这两者都不能代替核心证明:提出申请时,必须存在债务人故意逃避付款所造成的、具体且现实的风险。

1. 欧洲账户保全令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第655/2014号条例建立了一套独立的欧盟跨境程序,适用于其范围内的民商事债权。保全令的作用,是在现有判决或者将来判决可能被执行之前,暂时阻止有关账户资金被提取或转移。保全令在参加该制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无须债权人另行取得执行力声明。

保全并不把账户资金交付给债权人,也不等于清偿,更不裁判基础争议中哪一方胜诉。如果债权人尚未取得判决、法院和解或者正式文书,第7条第2款还要求其提出充分证据,说明基础请求在实体上可能胜诉。即使债权人已经取得可执行依据,如TQ在本案中的情况,仍须单独满足第7条第1款关于紧迫性和真实风险的要求。

欧洲程序是成员国国内保全措施之外的一种选择。采用该程序,并不会取消管辖规则、执行国关于不得扣押款项的规则,也不会免除比例原则。申请金额应与依法可以保全的债权相称;若已有其他保全措施,法院还须避免重复或者过度保全。

2. TQ诉Mr Green案的事实背景

TQ居住在奥地利,曾在奥地利参加由设于马耳他的Mr Green Limited提供的在线博彩活动。奥地利法院认定,该公司没有取得所需的奥地利博彩许可,因此判令其返还62,878欧元损失,并支付利息和诉讼费用。该判决于2022年4月13日成为终局并可执行。

款项仍未支付后,TQ于2024年2月申请欧洲账户保全令,拟保全公司在爱尔兰、卢森堡、马耳他和瑞典的账户。他援引的材料包括:该公司在2021年终止了与一家奥地利支付服务商的关系,而有关债权此前曾通过该服务商获得支付;以及马耳他在2023年修改博彩立法,TQ认为该修改妨碍外国判决的承认或执行。

奥地利一审法院驳回申请,认为2021年的行为距离申请时间过久,不能说明紧迫性。上诉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出先决裁定问题。欧盟法院解释的是统一欧盟规则,并没有最终认定TQ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门槛。对全部事实和证据作出最终评价,仍是奥地利法院的职责。

3. 紧迫性与真实风险是同一条件的两个方面

根据第7条第1款,债权人必须提交充分证据,说明保全措施具有紧迫必要性,因为如果不采取措施,日后的判决执行将会受到阻碍或者变得明显更加困难。欧盟法院指出,“紧迫必要性”与“真实风险”并非两个互不关联的勾选项目,而是一个整体条件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风险在申请提交时必须是具体且现实的,不能只是抽象、潜在或者可能发生。相关风险应源于债务人旨在逃避付款的故意行为,例如以异常程度或者异常方式转移、隐藏或毁损资产,或者以明显低于价值的条件处分资产。

债权人不必取得债务人的自白,也不必直接读出其主观心理。但债权人必须提出具体材料,使法院可以合理判断:如果不签发保全令,在执行实际完成以前,债务人很可能已经转移、隐藏、毁损资产,或者低价处分资产。法院应从全部证据作出推断,不能把一个孤立事实当成自动成立的结论。

4. 较早行为没有自动失效期限

本判决拒绝设定僵化的时间规则。条例没有规定某项行为经过固定月数或年数后必然与风险判断无关,也没有要求债权人在风险第一次出现时立即申请。因此,数年前发生的行为仍可能具有证明价值。

但是,行为发生的时间仍会影响证据分量以及它与当前风险之间的联系。正确的问题不是简单地问“事情发生在什么时候”,而是问“这件较早的事情对今天仍然说明什么”。债权人需要解释,该行为为何属于持续安排、反复出现的执行规避做法,或者至今仍在影响可供执行资产的位置。如果风险已经终止,历史行为本身不能重新制造紧迫性。

在C-198/24案中,终止与奥地利支付服务商的关系可能具有特别意义。对于主要在线经营的公司而言,在设立国以外可能几乎没有实物资产,而支付服务商处的余额可能是实际可触及的少数资产之一。欧盟法院说,这种终止关系的行为可能反映更广泛的策略;法院并未说它必然证明存在逃避执行。

5. 外国法律是背景,不是独立证明

债务人设立国的法律障碍,可能影响外国判决在实践中获得执行的机会。但第7条并不涵盖每一种客观执行困难。条例所要求的真实风险,必须与债务人的行为以及逃避付款之间存在联系。

因此,欧盟法院认定,仅仅援引马耳他立法并不足够。当申请针对的账户位于马耳他以外的其他成员国时,这一判断更为重要。外国法律可以作为事实背景,帮助法院评价债务人行为的范围、目的和实际效果;它不能独立产生“情况紧迫”的推定。

欧盟法院没有在本案中裁定《马耳他博彩法》第56A条是否符合欧盟法,也没有宣布该条无效。本次先决裁定只解释第655/2014号条例第7条第1款。若申请人以对外国法律的抽象争议代替关于债务人具体行为的证据,就不符合该判决确立的分析方法。

6. 哪些材料可能重要,哪些事实单独来看仍不够

条例序言第14点和本判决都要求法院作整体评价,而不是机械套用清单。法院可以考虑债务人针对本项债权的行为、双方先前争议中的行为、信用记录、资产性质,以及债务人近期对这些资产采取的行动。

有明确日期、来源可核实并能与执行风险连接的事件,通常比一般性指控更有价值,例如:

  • 与判决作出、文书送达或者已识别的执行步骤在时间上相对应的资产转移或公司重组;
  • 终止原本可为执行提供现实入口的支付关系;
  • 在多个法域反复采取行动,并共同产生把可执行资产移出债权人可触及范围的效果;
  • 异常转账、明显低价处分,或者隐瞒资产真实所在地;
  • 能够把上述步骤与特定债务、特定判决或一类可执行判决联系起来的文件。

相反,单纯未付款或者对债权提出异议,本身并不足够。债权人数量较多、财务状况不佳或恶化、正常经营支出以及经常性家庭开支,也都不会自动证明债务人故意逃避付款。这些因素可能进入整体评价,但必须结合更具体的行为证据。

7. 希腊债权人的实务清单

一份有说服力的申请,应从受控、可核实的事实记录开始,而不是从“债务人一定不会付款”的结论开始。债权人与代理律师在提交申请以前,应逐项核对:

  1. 跨境范围: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账户所在成员国,以及条例为何适用于本案。
  2. 债权与执行依据:列明本金、利息和依法可追偿费用,说明是否已有判决或其他依据,以及该依据是否已经可以执行。
  3. 与当前风险的联系:针对每一项较早行为,解释它为何支持申请日仍然存在的风险,而不是只罗列历史事件。
  4. 按日期整理时间线:把判决、送达、账户变化、支付服务商变更、公司行动和未成功的执行尝试放入清晰顺序。
  5. 标明每项陈述的来源:法院文件、公共登记资料、依法取得的信息和经认证裁判,与推测或媒体报道的证明分量并不相同。
  6. 准确限定外国法律的作用:说明外国规则怎样与债务人已经识别的行动发生联系,不要只说“在国外执行很困难”。
  7. 金额合乎比例:请求仅覆盖依法可以保全的金额,并披露其他相关保全措施,避免超额或重复保全。
  8. 预先准备程序义务:正式表格、翻译、送达、法院可能要求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及时释放超额保全部分,都是权利平衡的一部分。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具体账户,第14条在一定条件下提供取得账户信息的机制。这不是全面调查债务人财务生活的一般权利;请求仍须通过法院,并受条例的必要性、范围和程序条件限制。

8. 债务人的保障与救济

最初申请采取单方程序。依第11条,债务人在保全令签发前不会得到通知,也不会预先陈述意见。这样可以避免措施因提前披露而失效,但也使保全实施后的保障尤其重要。

  • 债权人提供担保:依第12条,在没有判决或同等依据时,原则上应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即使已有依据,法院在必要且适当时也可以提出这一要求。
  • 损害责任:第13条规定,因债权人过错而由保全令造成的损害,应由债权人承担责任;在条例列明的情形中,还设有过错推定。
  • 保全后的送达:资金被保全后,应依法向债务人送达保全令、申请书和支持材料。未在条例期限内完成送达,可能成为撤销保全令的理由。
  • 不得保全的款项:依第31条,执行国法律规定不得扣押的款项,也不得依据欧洲账户保全令予以保全。
  • 撤销或变更:第33条涵盖签发条件欠缺、送达或语言不合格、超额保全、债权已经清偿、基础请求被驳回,或者基础执行依据被撤销等情形。
  • 针对执行提出救济:第34条允许债务人在执行国就不得保全款项和其他规定理由,请求限制或终止执行。
  • 情况变化与上诉:第35至37条允许因情况变化调整措施,规定双方参与的救济程序,并允许对救济裁判提出上诉。
  • 以替代担保释放资金:第38条允许债务人提供与保全金额相等的担保,或者提供法院接受的同等价值保障,从而请求释放账户资金。

对债务人而言,收到材料后首先应记录送达时间、文件是否完整、被保全的准确金额和账户,识别依法不得保全或者属于第三人的资金,并收集能够削弱“当前风险”指控的材料。若有关行为是正常商业重组,不应只作抽象辩解,而应提交其时间、商业目的、对资产可得性的影响,以及与日常付款行为一致性的记录。

9. 在希腊的程序入口

欧洲电子司法门户关于希腊的国家信息页于2026年7月31日更新。该页将初审法院列为有权签发欧洲账户保全令的法院;将希腊独立公共收入管理局的审计业务规划主管部门列为账户信息机关;并说明司法执行人员负责送达和执行。需要翻译的文件,希腊接受的语言为希腊语。

同一官方页面说明,生活扶养请求、工资、养老金、保险给付以及《希腊民事诉讼法》第982条第2款列明的其他类别,不得扣押;页面还指出,其中列明的排除项目无须债务人另行申请即可适用。对保全令本身的救济通常由签发法院处理,而第34条所涉执行救济则由初审法院处理。

管辖分工、机关名称、表格和国内实施信息都可能发生变化。在提出申请或救济以前,应重新查阅国家信息页、官方表格以及当时有效的程序法。本概述不能替代对个案管辖、期限、送达和可保全金额的具体判断。

10. 欧盟法院没有作出哪些裁判

  • 欧盟法院没有签发欧洲账户保全令,也没有冻结任何银行账户。
  • 欧盟法院没有最终认定TQ的证据已经满足第7条第1款;该评价仍由奥地利法院完成。
  • 欧盟法院没有重新审理或裁判博彩损失返还争议;奥地利实体判决此前已经终局并可执行。
  • 欧盟法院没有宣布马耳他法律无效,也没有在本案中裁定该法律违反欧盟法。
  • 欧盟法院没有规定债务人行为经过固定年限后就失去相关性。
  • 欧盟法院没有把未付款、多名债权人或者财务困难变成风险自动成立的证据。

这些边界直接影响文章标题、申请书和案件沟通。声称欧盟法院“冻结了Mr Green的账户”在事实和程序上都是错误的。本判决是一项解释性先决裁定,它为国家法院规定证据评价框架,而不是代替国家法院裁判申请。

11. 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结论

对债权人而言,本判决排除了一个僵化障碍:证据不会仅仅因为发生较早就自动被排除。但它同时提高了论证要求。申请人必须搭建从历史到现在的因果桥梁,以事实说明风险为何仍在持续,而不是笼统怀疑债务人的偿付能力或付款意愿。

对债务人而言,答辩也不能停留在“那是很多年前的事”。更有力的回应应检查风险是否已经消失、有关行动是否具有合法和正常的商业原因、账户或其他资产是否仍可供执行,以及申请是否真正把外国法律与债务人自身行为联系起来。

C-198/24案维护了条例本身的平衡:在真实执行风险存在时提供有效的跨境保护,但不允许每一笔难以收回的债务都导致预防性冻结。清晰时间线、可追溯材料和与申请日的现实联系,比强烈却抽象的危险表述更重要。

12. 常见问题

不支付已经终局的判决债务,是否已经足够?

不够。未付款可以纳入整体评价,但第7条第1款不允许仅凭这一事实签发保全令。还须有具体证据,使债务人将故意采取行动阻碍执行或者使执行明显更加困难的判断具有相当可能性。

多早以前的行为仍可考虑?

欧盟法院没有设定数字期限。事件越早,越需要解释风险为何在申请时仍然存在。没有固定期限,并不意味着每一项历史行为都永久相关。

债务人所在国存在妨碍执行的法律,是否已经足够?

不够。外国法律可以提供背景,帮助评价债务人的行为、目的和实际效果;它本身不能证明条例要求的真实风险。

希腊账户内的工资或养老金能否被保全?

条例尊重执行国关于不得扣押款项的规则。希腊官方信息页列出《民事诉讼法》第982条第2款所涉类别。某一具体付款和账户是否受保护,仍须根据资金性质、账户事实和当时有效的国内法判断。

保全令是否立即把钱交给债权人?

不是。保全令只是暂时保留资金,直到保全令被撤销、执行终止,或者用于执行基础判决的措施生效。债权人实际受偿仍须遵循适用的执行程序,与账户保全属于不同阶段。

13. 官方资料

法律信息:上述官方资料于2026年8月30日复核。复核时,CURIA仍将判决标为“临时文本”。本文说明一般法律框架,不是针对特定申请、救济或执行步骤的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