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说明:本文出自Nomika Epilekta旧档案,经整理保留,供历史和信息性阅读。

在我们的国家,生产和收入减少,法律却不断增加。议会擅长生产法律,尤其是在征税和承认国际条约领域;然而这些法律和条约很少真正得到适用,总会发明某种巴尔干式方式加以违反。

法院以我们大致熟悉的方式监督法律适用:对强者宽容,对弱者过度严厉,并用不人道刑罚将其实际消灭,而这些刑罚并不矫正人。毕竟,在我们想要保持落后和边缘化的希腊,刑罚目的已经变成消灭被定罪公民,而不是改善他。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

《里斯本条约》自2009年12月1日起适用后,法院有义务适用该条约以及《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FR),正如希腊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也曾裁判的那样。参见Nomika Epilekta:“希腊最高法院撤销希腊公民定罪”。随着基本权利宪章适用,司法权有希望得到改善;有希望以矫正和社会“重新融入”被定罪者的程序取代消灭,而不再有污名和非人道;也有希望实现法律真实且平等的适用,而不再有今天不可原谅的差别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可以发现,对欧洲法律的适用存在犹豫。原因或者是无知,或者是对国际法秩序的轻视;这种轻视见于所有落后国家,它们带着自卑情结,认为本国立法以及本国法院裁判才是唯一产生约束力的法律。外国立法以及国际和欧洲法律通常被明显轻视地作为“外国产品”搁置一旁。

在希腊,负责适用国际和欧洲条约者对这些条约的轻视已经达到很大规模。欧洲人权法院对希腊作出的众多有罪判决,以及每一次此类判决给国家预算造成的经济后果,都证明了这一点。除此之外,还有国际上的羞辱。

直到最近的2011年,除国际条约和协定外,希腊法院并不承认外国法院以及其他欧洲国家法院关于刑事定罪或无罪的裁判,而是援引希腊刑法典所谓“国际刑法”。

经过很大迟延,我们的法院开始接受来自欧洲的司法裁判是存在的,并且会产生后果。但即便如此,仍伴随不信任和猜疑。于是形成荒诞局面:在许多案件中,希腊法院承认另一个欧盟国家裁判,却以导致明显违法且不宽恕结果的方式承认。例如最近在2011年12月6日,希腊上诉法院在不情愿地承认一项荷兰刑事裁判既判力后,适用《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0条,免除了已被定罪希腊公民的相应责任;但与此同时,又通过法律上难以置信的构造,在没有任何合法前提的情况下将其定罪,而且判处比荷兰法院更重的刑罚。

这样,某种特殊的“正义感”似乎获得满足;实质上,是自我中心和狭隘民族主义得到满足。这种民族主义来自一种情结:“欧洲人,我们不接受你们的指示,也不受你们司法裁判约束;因为当我们建造帕特农神庙时,你们还住在树上。”

这就是我们国家在法律不良适用方面占主导的心态。法律以不平等方式适用,使强者受益、弱者受害;这种状况必须紧急改变。这样,我们才不再被视为落后、停滞和无可救药地滑稽。我们必须严肃起来,因为即使没有其他国家权力运行正常,公民也确实需要相信,法官实现司法正义最后希望。参见Nomika Epilekta:“司法权”。没有忠实且对所有人平等适用法律,并以宽恕、个别化和人道为基础,就不存在司法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