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说明:本文出自Nomika Epilekta旧档案,经整理保留,供历史和信息性阅读。

两名希腊地方居民天真地希望通过法院请求国家协助,以便就某不守约承包人违反双方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而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

在我国,这不仅是承包人,也包括其他职业人士的常见行为。他们很少按期、负责且专业地履行合同义务。

通常,他们草率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把工程半途而废,留下劣质结果,然后消失。他们不回应委托人即工程业主的催告,并以无数想出来的方法使后者遭受折磨和损害。

因此,众所周知,会产生许多争议,而民事法院或普通法院被要求通过判决加以处理。

在本案中,这两名地方居民又不幸找了另一名专业人士,这一次是一名律师。该律师虽然收取了自己要求的报酬,却“忘记”向国家缴纳一笔微不足道的金钱,即所谓“诉讼印花税”(或司法印花),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驳回理由是形式性的,与案件实体无关;法院并未审查案件实体。驳回起诉的判决指出,由于这种毫无实质意义的形式遗漏,案件审查受到阻碍。

根据法律,法院在审理具体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形式上的缺失遗漏,负有依职权义务,通知未遵守某一形式要求的当事人,例如未缴纳司法印花即诉讼印花税的当事人,补正该形式缺陷。这样,公民关于获得有效司法保护的请求,就不会因未遵守形式而无理由地被驳回。

对于因未缴纳诉讼印花税而驳回起诉的判决,律师没有提起上诉,而是选择重新起诉。然而,这一新诉又被法院以如下理由驳回:第一项起诉因形式理由,即未缴纳价值低微的诉讼印花税而被驳回,阻碍对新诉作出判断,尽管这一次已向国家缴纳诉讼印花税。

根据司法判断,因未缴纳价值低微的诉讼印花税而驳回起诉的判决产生了既判力,即形成一种状态,阻止两名原告在缴纳诉讼印花税后通过新诉请求司法保护。

由于司法形式崇拜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公,该案提交国家最高法院审查;也就是说,请求最高法院以公正判断作出裁判,为遭承包人损害的原告获得救济开路[另见欧洲人权法院(ECHR)大组成庭2011年1月13日EVANGELOU诉希腊案重要判决]。

最高法院作为合法性的忠实守护者,负责监督法律正确适用。其由因能力、知识和资质而被选出的最高法院新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与其他杰出最高法院法官一道,作出第1337/2011号终局判决,裁定如下:

“在本案中,一审诉讼标的是上诉人兼原告,即希望获得公正裁判和赔偿的两名地方居民,基于其与被告兼被上诉人即承包人订立的承揽合同提出的赔偿请求……

此前,塞斯普罗蒂亚多成员初审法院第120/2005号判决,曾因未缴纳司法印花税,驳回原告以相同历史和法律原因针对被告提起的第45/1990号诉讼。

上述判决已成终局,因为没有针对该判决提起救济……而该诉经依职权审查,被作为实体上无理由驳回……由此形成涉及案件实体的既判力,阻止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权利重新提起诉讼。

因此,所提起之诉……因既判力而不予受理,应予驳回”。

根据上述最高法院判决,“上诉法院如此裁判,并未违反上述关于司法印花的规定;以《民事诉讼法典》第560条第1项为根据提出的唯一撤销理由中相反主张,并无根据”。至于这些主张,最高法院判决并未认为值得列明,而是将其视作低微且无关紧要。

然而,由于这些地方居民轻率地就这样一个微不足道、只对他们自己重要的问题诉至最高法院,并打扰了最高法官,迫使他们处理其与造成损害的承包人之间价值低微的争议标的,他们被判向承包人支付2,700欧元作为“诉讼费用”。因此,最终“获得正义”的是实施不公的人,受损者反而受到惩罚。

这样一来,他们今后若敢于通过法院和律师请求保护,就会非常认真地三思。在我国现行条件下,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今后只向上天求助,热切祈祷纠纷能够和平解决,不要因相信人间司法而不是神圣司法会为他们伸张正义,从而卷入冒险。

从最高法院判决可以看出,这一例子应成为所有人的指南,使他们避免卷入司法争议。

毕竟,按照一句格言,“受不公比行不公更好”。诉诸法院会给公民带来遭遇最大不公的风险。这不仅是因为法律人对形式崇拜,如所有欠发达社会中那样;也因为审判持续时间荒谬地漫长,可能超过十年,许多情况下甚至超过二十年。这样,人的寿命不足以完成多数严肃司法争议[以及Nomika Epilekta:《最高法院驳回被定罪者申请》] ,并以作出不可攻击的判决而结束。关于这一点,我们还会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