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说明:本文来自 Nomika Epilekta 的旧档案,现经审慎整理,作为历史性和资讯性阅读资料予以保留。
比雷埃夫斯单人行政初审法院以第 A 1286/2011 号判决,撤销了格利法达 D.O.Y. 税务机关负责人作出的税务入账确认行为。该行为以对申请人课处的刑事罚金为依据;该罚金源于雅典五人上诉法院第 3326/2008 号判决,该判决涉及违反毒品法律及非法持有武器,并同时判处十(10)年有期徒刑性质的重刑。
行政初审法院认为,该债务确认并未形成合法标题,因为上述上诉法院判决已被最高法院第 3326/2008 号判决撤销。因此,格利法达 D.O.Y. 负责人作出的税务入账确认失去了其合法依据[比雷埃夫斯单人行政初审法院判决第3张第1页]。
相关地,行政初审法院还指出:“公共收入的征收始终应依据可执行的合法标题进行,该合法标题如K.E.D.E.(公共收入征收法典,第356/1974号法令)第2条所界定,由公共收入的lato sensu (广义)确认构成,并依个案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形成;没有合法标题,不得进行行政执行。在普通强制执行法中,与 K.E.D.E. 合法标题相对应的是可执行标题,其类型由《民事诉讼法典》第904条确定。《民事诉讼法典》项下的可执行标题,如同时构成 K.E.D.E. 项下的合法标题,必须在公共财政机关确认登记后,才可收取其中所包含的债权”[该判决第2张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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