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刊登了某位上诉法院副检察官的言论。他批评,甚至可以说严厉指责立法权,因为立法机关允许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金钱折抵;他还将这一规定以及其他类似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归因于“同时从事律师业务的大学教师,因为他们会因此为自己的委托人谋利”。

一些知名人士在雅典日报上发表文章,对这些检察机关的言论以及发表言论的检察官给予过度赞扬,这些报纸包括《To Vima》《I Estia》和《Kathimerini》。

然而问题随之产生:作出这些言论的检察官,是否真的严肃主张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都应当被关进监狱?如果他主张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都应入监服刑,那么他是否忽视了监狱并未实现其设立目的,甚至并未接近其本应服务的目标?因为监狱往往不是矫正机构,而是痛苦、折磨、人格贬损的仓库,也是犯罪的大学。因此,立法机关允许有期徒刑的金钱折抵是正确的,目的在于避免将那些因某种原因违法,或不幸卷入刑事追诉并最终被定罪的人一律送入监狱;而定罪并不总是正确司法判断的产物。

围绕这一问题,应当展开讨论,并陈述不同意见和判断。应当询问大学教师,或其中一部分人,为什么以沉默接受这位检察官的立场;该立场既不承认他们具有善意,也不承认他们具有理念和科学上的动机,而只是把私利视为他们唯一的动机。还应当对这位具体的检察官作出直接而适当的回应,哪怕只是提醒他:有许多大学教师并不从事律师业务,也没有任何理由不去服务科学、人道、理性,尤其是伦理。

最重要的是,应当重新讨论刑罚目的。在这一讨论中,还应认真考虑现代犯罪学研究;这些研究指出,刑罚的施加并不能遏制犯罪。同时,也应认真看待这样一个事实:监狱在相当程度上更像是犯罪学的研究生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