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说明:本文出自Nomika Epilekta旧档案,经整理保留,供历史和信息性阅读。

经济危机伴随着私营部门失业率达到23%、私营企业萎缩或关闭、针对雇员的税收攻势,以及无法履行基本生活义务的现实;那些公共部门闲职人员则似乎享有豁免。

这种状况把生活变成地狱,也在心理上压迫那些与权力无关的公民。根据近期研究,心理负担会缩短人的寿命。

执政阵营与反对派一样,对公民的苦难无动于衷,仍继续管理由不公税收和借款聚集的公共资金,用于任命追随者,尤其优先任命亲属、顺从者和朋友;近期的波利多拉斯事件即为例证。

与此同时,政府零散采取一些制造印象和误导公众的措施,虚伪地显示自己似乎关心人民并同情其经济苦难。

政府高调宣布为催收公司运行建立“新制度”,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免受“不正当催收骚扰”,这是一种法利赛式的伪善。

“不正当催收骚扰”这个新术语,取代了催收企业非法行为的真实名称。这些企业像秃鹫和鬣狗一样扑向弱势公民,将其撕碎。它们甚至导致一些债务人死亡;债务人在受到威胁和勒索后,宁愿结束生命,也不愿承受无法满足其高利贷者要求所带来的痛苦后果。

所谓“不正当催收骚扰”,实际是专业勒索者即“催收公司”经过专门训练的雇员,对银行债务人实施的勒索性压力、威胁和电话折磨。许多债务人已经向银行股份公司偿还两次、三次乃至更多次他们被说服取得的款项;这些银行并不以高利贷者和掠夺者面貌出现,而是伪装成所谓“信贷机构”。

具体而言,政府宣布将为催收公司建立“新的运行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正当催收骚扰。

消费者总秘书迪米特里斯·斯皮拉科斯借第4038/2012号法律公布之机,就消费者在承受相应难以忍受骚扰时应了解的事项作出说明。该法律题为“关于落实2012-2015年中期财政战略框架的紧急规定”(政府公报14 A),其第36条修改并补充了第3758/2009号关于“逾期债权债务人信息公司”的法律。

他声明,新规定为债务人信息公司即催收公司设定具体限制,并建立监督机制,以加强对公民私生活领域和人格尊严的保护,防止骚扰性做法。主要变化包括:

  • 公司只有在债权逾期十日后,才可开始以电话方式向债务人告知逾期债权。
  • 联系债务人的时间限定为工作日09:00至20:00。
  • 通话应被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便在投诉时核查是否违反法律;记录内容不得用于不利于债务人,且债务人应获知记录及其目的。
  • 这一规定实质上绕开甚至废除了宪法第19条第1款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以及对电话窃听、设陷和勒索,尤其是职业性勒索的绝对禁止。
  • 电信服务公司在债务人请求后,或在债务人投诉后向消费者总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免费提供相关通话流量数据及与债务人联系之电话号码持有人的识别资料,以便审查违法投诉。
  • 信息公司必须保存其向债务人进行信息通话的电子档案,并在债务人或消费者总秘书处请求时提供相关资料。
  • 债务人保护规定不仅适用于信息公司,也适用于债权人本身,例如信贷机构,只要其进行重复通知。
  • 除已在消费者总秘书处相关登记册登记的信息公司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不得从事债务人通知活动。
  • 违反法律规定者均可受到制裁,包括由个人数据保护机关施加制裁,而不限于信息公司。

关于上述第三、第四和第五项义务,债务人信息公司应在法律公布后两个月内遵守,即至2012年4月2日止。

此后,对于同一日连续或连续多日电话骚扰、具有误导性或威胁性或其他不正当内容的骚扰、以及在债务人已诉诸司法机关请求债务安排后仍继续的骚扰,债务人投诉将能够在可行且有效的方式下受到审查;违法者将受到规定制裁,法律遵守也将得到保障。公民现在可以从任何来源的不正当和误导性做法中获得实质性保护,无论其来自“催收公司”、信贷机构还是任何第三人。

消费者总秘书处可供消费者咨询并提交投诉,电话线为1520;在受害公民协助下,该机关现在拥有必要的审查和执行手段,以保护消费者私人领域免受不正当催收骚扰。

尽管上述说明以田园诗般方式描述所谓“催收公司”的行动方式,而这些公司本应被禁止,但现实并未改变,也没有真正追求实质性改善。

目的只是通过传播制造一种印象:权力似乎关心受压迫债务人的命运,而这些债务人正是被同一权力追赶和不公对待。

换言之,国家权力通过这些立法安排,意在并且已经成功地使施压、勒索和恐吓公司的非法活动合法化,同时压制其肆无忌惮行动所引发的强烈抗议。

如果对受不公对待的债务人确有真实关切,就应绝对禁止这些公司的活动。它们几乎没有一条刑法规定、没有一项道德规则不是故意违反的。

这些被委婉称为“催收公司”的雇员,实际是勒索集团或组织,他们厚颜、挑衅且无礼。

他们继续威胁、侮辱、压迫和骚扰银行股份公司债务人,而这些银行本身也已越过任何可容忍界限。银行甚至开始“解除”贷款合同,在令人窒息的数日期限内要求支付数万乃至数十万欧元。

这些合同由银行自行任意解释,并违反法律。它们通过司法执达员送达“解除”合同的庭外文件,甚至将文件张贴在住宅和营业场所门口,包括商店、办公室和企业,并且常在客户在场时这样做,以便更有效地羞辱文件接收人,造成道德、社会和职业损害。即使在八月司法休假期间,即法院完全停止工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停止工作的期间,它们也照样行动。

由于缺乏有效社会反应,银行继续违法且毫不畏惧。

它们与受托的催收公司即勒索和压迫公司密切合作,继续针对债务人的工作。

所谓催收公司,后来被重新命名为“信息公司”,以及银行造成的难以忍受的骚扰已经加剧。

然而,债务人可以对骚扰、压力、勒索、威胁和攻击作出反应,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并强调经济危机并非由其造成,其无法在经济上满足贪婪银行也并非其过错。银行通过各种手段和伎俩,把债务负担加上过高、脱离现实、高利贷性质且非法的利息,却并不减少本金债务。

换言之,债务人永远无法摆脱债务,除非他作出反应、组织起来并反击,揭露银行本身和信息公司即催收公司的非法且反社会行为,并利用第3869/2010号法律等工具,要求最终免除债务,而不是局限于与职业高利贷者达成“安排”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