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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雅典五人上诉法院(重罪)第1480/2010号判决,一名外籍未成年人(巴基斯坦人)被当作成年人判处4年4个月25日监禁。判决采纳的事实是,该被定罪者与另外四人(一名伊拉克人、两名阿富汗人和一名同胞)共同决定并实施多项犯罪。

具体而言,法院认定他们为96名外籍人员提供藏匿住所;这些人员明知自己未经合法手续经希土边界入境,仍被推进至希腊内地,并被安置在阿提卡卡潘德里蒂地区德罗索皮吉一处废弃仓库中。法院还认定该行为以职业方式实施,因为重复实施、事先计划和固定基础设施显示出取得收入的目的。此外,法院认定所有被告在被捕前两个月内,即2005年12月18日前某不明日期,未经合法手续进入希腊领土。

为了将未成年外籍被告作为成年人定罪,二审上诉法院以三比二多数驳回了被定罪者提交的、经合法翻译由乌尔都语译成希腊语的正式文件。

该判决没有承认巴基斯坦国家公共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事实上认为正式出生证明和学校证明均为虚假;后者本可证明该被定罪未成年人中断学业的情况。

这些文件连同四名证人的证言(三名居住在希腊的巴基斯坦人和一名希腊女性),证明了该外籍人士的真实年龄。然而,其无家可归外籍巴基斯坦“非法移民”的身份,显然影响了刑事法院的判断。法院认为,未能证明其在被指实施犯罪时为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因此不承认少年法院的专属管辖。

根据现行规定,未成年人不得由普通法院审理,而应由有管辖权的少年法院专属审理,以避免公开审判的不利影响,避免其与成年共同参与者坐在同一被告席上,被某种程度上等同为成年人并带上犯罪污名,也避免其经历会造成创伤并可能妨碍正常成熟的程序。判决第9页也承认,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同审理“会促成其过早且扭曲的成熟”。

刑事上诉法院多数意见认为,辩护人提交并宣读的出生证明副本和离校证明原件及合法译文显示,与被告资料相同的人于1988年9月15日生于巴基斯坦兰迪尔;但文件未记载被告母亲Manzor的姓名,因此不能证明该1988年9月15日出生者即第四被告。文章指出,在巴基斯坦等穆斯林社会中,女性因宗教和社会结构常处于较低地位,这一现实本应被理解。

判决进一步说明,被告在被捕后通过口译接受讯问时称自己出生于1984年,并在2005年12月19日向预审法官作供时说出生日期为1984年1月1日;一审中由其选择的辩护律师出庭时,也没有提出其并非1984年出生。因此,多数意见认为其出生于1984年1月1日,而不是其在二审首次主张的1988年9月15日,并认为四名证人的证言不具说服力。

文章批评,这又一次把疑问解释为不利于特定被告,原因在于其无力有效自我辩护。关于判决提到的口译供述,作者指出,口译相关规定并未被谨慎遵守:担任口译者来自孟加拉国而非巴基斯坦,两国常被混淆,语言差异未被认真考虑。

判决只在年龄问题上接受该外籍被告通过口译所作供述为真实,以便认定其为成年人并予以定罪;却不接受供述整体中其从一开始即表示自己只是移民的内容。文章特别指出,一个经口译作供的外籍人士不可能自然地以官方文件所载“非法移民”一词自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