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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第1808/2010号判决,驳回了一名因违反毒品法律而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关于程序再审的申请。该程序已由雅典五人上诉法院3327/2008 号判决终结;尽管希腊已经因欧洲人权法院(ECHR)54781/16.04.2009 号判决,即Kanakis v. Greece 案,被该法院判定败诉。

具体而言,上述 ECHR 判决认定,希腊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尤其是该公约第6条第1款,原因是针对被定罪者的刑事程序持续时间过长,超过十一(11)年。

在欧洲法院确认其权利遭受违反后,该在希腊被不可撤销定罪者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依据希腊《刑事诉讼法典》(KPD)的相应专门规定,请求重新进行刑事程序。

然而,最高法院在上述 AP 1808/2010 判决中认为,该不可撤销被定罪者关于刑事程序持续时间过长的申请不可受理并应予驳回,因为“申请人既未援引,也未显示,其案件审理超过合理期限这一事实,虽已由 ECHR 有约束力地确认,对因其实施的重罪行为而定罪的刑事法官判断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第7张第1页]。

最高法院 AP 1808/2010 判决还补充认为:“超过合理期限已经是既成事实,不能追溯撤销;因此,申请人因超过期限所受损害,不可能通过程序再审得到修复(AP 415/2009,1628/2002)”。

换言之,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定罪者的申请,因为它认为刑事程序持续时间并不重要;也就是说,一个人甚至可以在其余生中一直受审,而这对最终定罪判断没有任何后果,该定罪判断仍保持不可攻击、公正且有约束力。

然而,这一见解并不显得有说服力、宽和或公正,而是极其危险。因此,任何有兴趣的公民,不论是否法律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提出反对意见,或以支持该判决的方式提出论证;但无论赞成或反对,都必须提出逻辑或法律论据、思考、观点和见解,并援引其自身正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