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说明:本文来自 Nomika Epilekta 旧档案,经整理保留,供历史性和资讯性阅读。

自 2010 年底以来,人们一直等待希腊最高法院 Areios Pagos 普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以判断《里斯本条约》是否也在希腊有效,具体而言,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50 条是否也适用于希腊领土。该条规定,任何已经因同一犯罪由欧盟成员国法院判决定罪或无罪的人,不得再次被定罪;其基础还包括具有跨国效力的 “ne bis in idem” 原则,即“同一事项不得两次(定罪)”。

《里斯本条约》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在希腊生效。直到现在,在一年半之后,Areios Pagos 普通全体会议才以1/2011 号决定确认这一显而易见之事,即该条约也在希腊有效。

具体而言,Areios Pagos 全体会议的上述决定采纳了 Areios Pagos 检察长的意见,认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第二次受审。因此,最高法院即撤销法院撤销了雅典五人上诉法院的一项上诉判决。该判决曾将数名希腊海员判处有期徒刑,罪名为转运 15 吨大麻以及持有同等数量毒品;至于他们是否已在意大利因该犯罪服刑,判决并未予以关注。许多时候,海员为雇主的罪行付出代价。

更具体地说,这些希腊海员是希腊所有商船的船员,在 Messina 海峡靠近 Fiumicino 港口处被意大利当局逮捕,并最终由罗马上诉法院判处五年四个月徒刑,罪名是共同以职业和习惯方式、以交易为目的转运并持有 15 吨大麻,同时还被处以 30,000 欧元罚金。值得注意的是,在船上没有发现任何毒品痕迹。

他们未在意大利服刑,却又在希腊第二次被定罪;起初被判无期徒刑,随后又因已经由意大利法院定罪的同一犯罪被判十二年徒刑。

然而,Areios Pagos 刑事全体会议以上述1/2011 号决定,接受了海员提出的申请。他们请求撤销雅典五人上诉法院作出的对其不利的定罪上诉判决。

最高法院法官认为,在我国批准具有欧盟跨国效力的《里斯本条约》后,即根据法律 3671/2008,并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在希腊实施后,“同一事项不得两次”(ne bis in idem)原则适用;也就是说,任何公民不得因同一犯罪第二次受审。因此,法官裁定,根据这一原则,禁止相关海员在希腊因同一犯罪再次受审;他们已经在意大利受审,是否服刑与此无关,因此在希腊受审并被定罪是错误的。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50 条要求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刑事追诉和非法行为处罚互相承认司法裁判,而该宪章构成《里斯本条约》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这些在希腊第二次被定罪的人仍被非法关押在监狱中,以便接受所谓矫正。

随后将对这些希腊海员案件作简明展开,说明其司法磨难的细节。这场磨难多年持续至今,并因此也违反了欧洲联盟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审判不得持续过度且不合理的长时间,否则主要结果便是毁灭被追诉的被告人,而不是任何所谓矫正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