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说明:本文出自Nomika Epilekta旧档案,经整理保留,供历史和信息性阅读。

国家不断创设新的犯罪形式,或加重旧有犯罪。其中,《刑法典》第348A条规定,在色情内容尤其针对未成年人时,以犯罪追诉色情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他们直接面临那些性格无情、利用未成年状态的弱势牟利、且不关心自身犯罪行为后果之人的侵害。

由于《刑法典》第348A条这一新近条文设立时间不长,尚无丰富判例框架。因此,无法判断该条在实践适用中是否是一项成功规则和恰当立法。

不过,从迄今相对有限的判例产出中,仍可提出若干思考和判断,即善意批评。这有助于就该条在保护社会免受相应犯罪、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无情行为人持续攻击的斗争中的意义得出结论。

为显示社会对这种与儿童年龄、儿童纯洁、儿童抵抗能力不足以及一般未成年状态有关且需要保护的犯罪形态的反应,立法者在具备特定条件时,将这种犯罪形态提升为重罪。

换言之,所讨论的犯罪已经在法律中依照宪法第7条,以尊重罪刑法定要求的方式加以形成和类型化,从而取得必要的精确描述;众所周知,并非所有被提升为犯罪的行为都具备这种精确性。不过,在把特定行为提升为犯罪,尤其提升为重罪的情形中,追诉机关必须以特别谨慎、严肃和审慎方式行动,避免在情绪激动下对被认为涉嫌实施该条所涵盖行为的人进行追诉;因为这些行为对行为人的后果具有重大意义。

必须指出,该条一方面是打击相应犯罪行为的工具,用于追诉该条类型化为重罪的行为人;另一方面,它也是赋予国家追诉机制的一件强大武器。该武器必须以知识、审慎和极度谨慎启动和使用,使其每次都能实现目标,而不产生附带损害,即不把无知、完全守法且实质上无防卫能力的公民定罪,不把刑法上无关的行为标记为重罪行为并由此给其造成相应后果。

上述简要思考源于一个具体案件。对该案作简明列述是有益的,因为它有助于避免滥用所讨论的刑事条文;也就是说,避免追诉机关尤其警察机关对所有人发动攻击,通过这种方式使无辜者入罪,把刑法上无关的行为犯罪化,最终甚至实际制造有罪者,使国家职能人员过度占用,并把他们及其注意力从真正犯罪行为上移开。这样一来,真实犯罪行为仍不受惩罚,真实行为人也继续不受惩罚并不受约束。

不久之后,应围绕儿童色情犯罪及其主要在希腊法院中的处理展开讨论,并判断社会对这一现象的应对和消除儿童色情现象的努力究竟成功还是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