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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雷埃夫斯三人组成的行政初审法院裁定

根据比雷埃夫斯行政初审法院A 1660/10.04.2012 号裁定,由比雷埃夫斯 D.O.Y. F.A.E. 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代表的希腊国家,被责令在该裁定送达后六十(60)日内,向法院第八庭书记处提交一份收取证明扣押报告。该文件据称是在接收某一特定税务凭证时制作的,而该税务凭证被称为虚假发票。随后,按照该裁定,案件应进入依法确定的新的开庭日期,并传唤所有诉讼当事人出庭,即提出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希腊国家。

该裁定具有特别意义,因为它涉及一起发生于1992年的案件。案件标的是某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希腊国家提起的诉讼,请求撤销比雷埃夫斯 D.O.Y. F.A.E. 税务机关负责人第 211/25.02.2004 号决定。该决定对提出诉讼的公司处以 K.B.S. 罚款,而所谓的备忘录曾规定废除这一制度,称其目的是使希腊经济运转起来。罚款金额为32,709.32欧元,或11,145,700德拉克马。

希腊国家并未出席作出该裁定前的庭审。尽管国家存在这种无正当理由的缺席,法院仍认为应当延期审理该案,虽然该案涉及的是近二十年前已经作出的罚款决定。

案件延期,以及诉讼待决状态和不确定性再延续若干年的结果,试图通过该延期裁定的理由加以说明,相关理由如下。

行政诉讼法典第33条规定,法院应照管诉讼进程。该法典由第2717/1999号法律第一条确认。为此,法院可以命令实施任何必要的程序行为,并依其判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查明事实真相并更迅速地作出裁判。

第129条规定,国家和公法法人在收到前一条所规定的送达后,有义务向法院提交第149条所称的行政案卷,并附具关于争议的详细意见报告,尤其是关于当事人提出的法律和事实主张的意见。该意见报告及行政案卷,应至少在开庭二十日前送交法院。如果未遵守该期限,在提起救济或参加诉讼的一方提出请求时,延期审理为强制性。行政机关依第129条必须提交给法院的行政案卷,由与争议案件相关的材料构成。

第151条规定,法院如果认为必要,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通过裁定命令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证明方法补充证据

第155条规定,法院可以通过裁定要求任何公共、城市或社区机关,以及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对案件判断有用的信息和材料。所有上述主体都有义务在裁定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和材料。如不遵从,则相应适用第42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裁定认为,法院应照管诉讼进程,并为此命令实施任何必要的程序行为;法院也可以通过裁定要求公共机关提供对案件判断有用的资料。

在本案中,根据案卷材料,特别是比雷埃夫斯 D.O.Y. F.A.E.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Irini Maritzidi 于20.02.2004作成的检查报告,雅典货物流通控制服务机构从提出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处接收了第110/17.12.1992号 T.P.-D.A. 税务凭证,该凭证由 A. M. 出具,金额为5,572,850德拉克马,另加1,003,113德拉克马增值税。提出诉讼的公司在14.02.2012依法提交的书面意见中主张撤销被诉行为,并特别指出,在接收上述凭证时,既未制作扣押报告,也未制作其认为合法的收取证明。

基于这些事实,法院注意到,被告希腊国家虽由比雷埃夫斯 D.O.Y. F.A.E. 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代表,并已向法院提交第2220/11.10.2004号行政案卷及相关意见报告,但该案卷缺少接收上述凭证时制作的收取证明扣押报告。法院认为,该文件对于判断上述诉讼理由是否成立具有必要性。因此,法院认为有必要推迟作出实体上的最终裁判,并依行政诉讼法典第151条和第155条命令补充证据。

由该裁定可见,行政初审法院忽视了以下事项:(a) 该行政争议已持续二十年的司法待决状态;(b) 希腊国家没有意愿出庭支持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诉讼的立场,因而在缺席状态下受审,事实上预先接受罚款行为可能被撤销;以及 (c) 该案件完整的行政案卷已经存放于法院书记处。

同时,该裁定还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该公约在希腊内部法中适用,并具有宪法层级效力。根据该条,审判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二十年过去后诉讼仍处于待决状态,既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也不符合据称由宪法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保障的法治与伦理原则。延期作出裁判,等同于行政初审法院的拒绝司法。

还应指出,针对该股份有限公司的罚款行为,已经由行政法院此前一项不可再争执的裁判撤销。该裁判是在多年司法斗争后作出的。撤销之后,行政机关又作出前述新的罚款行为,公司则在期限内对其提起诉讼。

在新的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重复了已被撤销行为中的全部内容。这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国家权力不愿遵守法律,也不尊重法治国家原则以及基本的个人、社会和政治权利,而是通过不足以胜任职责的机关任意行事、压迫公民。这些机关滥用权力,并受极权、反民主和中世纪式观念支配。

同样重要的是,就同一问题,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已经由刑事法院作出的不可再争执裁判宣告无罪。比雷埃夫斯轻罪法院和刑事上诉法院认定,公司接收的并非虚假税务凭证,而是真实凭证。

在我国,实质上缺乏保护的公民和实力健全的企业就是以这种违法且滥用的方式受到希腊司法权对待,直到他们被摧毁并最终停止经营,或将活动转移到另一个尊重公民和一般经济活动主体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