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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0日,新的第4139/2013号关于毒品的法律(关于成瘾性物质及其他规定的法律)刊载于政府公报[2013年3月20日第74号第一册]。该法由一个特别立法准备委员会起草,委员会负责人是塞萨洛尼基亚里士多德大学教授。

通过这部新法,立法者试图“现代化”相关立法,使国家在不摧毁吸毒成瘾者的情况下,应对毒品贸易和流通这一祸害。

这一近期立法是否成功,将由其适用方式来证明。

从法律条文看,对成瘾者的处理朝正确方向迈出了一些谨慎步伐,即把他们视为他们实际上的病人,而不是应被消灭的无情罪犯。然而,法律仍规定对依赖毒品者适用刑罚,即对需要治疗而非监狱中虚假“矫正”并最终死亡的病人适用刑罚。

新立法的必要性来自这样一种认识:针对毒品贸易的战争并未成功,对“有罪无罪者一概”科处毁灭性刑罚,也没有限制毒品流通和传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院通常以多年监禁惩罚那些不幸依赖毒品的病人、一些缺乏经验的年轻人、外国移民以及一般弱者;这些人没有手段进行防御并证明清白。相反,无情的毒品商人,尤其是大毒品商,仍不受触动;同时也不能忘记所谓“失职”警察,他们在毒品流通中表现突出,却很少被揭露。

因此,新法纳入了一系列规定,目的在于对成瘾者进行医学处理,并对违法者适用新的矫正理念。

今后,对成瘾者原则上应采取治疗措施,而不是刑事消灭措施。不过,对于被定性为毒品商人的人,仍保留极端的有期和无期监禁威胁。

对于大毒品商人,法律规定更严厉的刑罚框架。特别严重的流通情形,例如行为人使用武器,意图使未成年人使用毒品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或职业性实施犯罪,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至20年有期监禁,并处罚金,最高可达600,000欧元。

新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非法流通毒品者,处至少八年监禁,并处最高三十万欧元罚金。”其他条文则区分:

a特别情形,涉及少量毒品流通,规定最高三年刑罚;

b严重情形,规定至少十年监禁,并处50,000至500,000欧元罚金;

c特别严重情形,规定无期徒刑或至少十年有期监禁,并处50,000至600,000欧元罚金;在更严重违法中,规定无期徒刑并处50,000至1,000,000欧元罚金。

根据新毒品法的理由说明,在特别严重情形中,排除对依赖者即病人的较轻处理;该行为人不再享有降低的刑罚框架,而适用完整刑罚。

新法规定中还包括一项重要规则:“已经形成使用毒品习惯并不能依靠自身力量摆脱者,接受特殊处理。”

此外,同一法律还设立“腐败犯罪检察官”制度。该检察官将以完全且专属方式履行职责,并由至少两名初级法院检察官或副检察官协助。其选任由最高司法委员会进行;司法部长已经澄清,设立这一检察职位并不旨在取消已有的两名经济检察官职位。

法律还规定了具体期限,在重大社会关注和公共利益的腐败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被临时羁押,侦查、检察官向司法委员会提交建议以及相关裁定的作出均应在该期限内完成,以应对因18个月期限届满而释放被告人的“现象”。

在最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对预防性羁押这一野蛮制度的执着,即在未经审判情况下剥夺自由。尽管不时有温和立法努力,法官和检察官仍对该制度表现出难以解释的偏好。

我认为,如果不采取有利于青年及其他人的其他措施,如果我们衰败的社会不能获得原则、价值和愿景,而这些原则、价值和愿景只能由有感召力的男性和女性支持、展示、确立并尤其加以服务,那么新法的通过并不会有助于打击毒品贸易、流通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