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说明:本文出自Nomika Epilekta旧档案,经整理保留,供历史和信息性阅读。

货币在漫长历史中多次改变形式和性质。在靠近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一些热带岛屿,货币由传统习惯法调整;该习惯法允许每个人在经过特殊且耗时的处理后,在树叶上“印制”自己的“纸币”。在美国独立国家建立之初,美元由私人银行发行,直至1792年由Alexander Hamilton国有化;在此之前,美元只是弗吉尼亚州的官方货币。

我们国家以及更广泛的欧洲联盟所使用的货币,受到国家权力严格控制。国家权力确定每一时期有效的货币,并使其成为交易中必须接受的货币(legal tender)。按照民法,它被视为动产和可替代物。也就是说,当我们借入100欧元时,偿还贷款时不需要返还贷款人交给我们的同一张纸币,而只需返还等额金额。正是这一点,在追诉处置犯罪所得、洗钱等案件中,造成若干主要属于证明性质的问题。

然而,随着技术兴起,尤其是“塑料货币”的兴起,这些基本原则似乎正在改变。在许多欧洲国家,已经有商店拒绝现金付款,并要求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与此同时,我们的刑事立法又持续增加新的可处罚行为。

关于洗黑钱的整套立法就是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该立法由国际组织在国际层面推动,主要是联合国处理毒品和(有组织)犯罪的机构,即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这些机构急于在大型犯罪分子“最痛的地方”即其收益上打击他们,因而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其他措施。这些措施通常并未给打击洗黑钱带来任何结果,却显著困难化普通公民的交易,并过度增加官僚主义。于是,真正的大毒品商人在东南亚及其他地区购买整家银行,甚至在欧洲或北美大陆也如此;而在欧洲,管理五千或一万欧元这样的小额款项、开立银行账户或进行一项日常付款却变得越来越困难。

2011年4月,瑞典宣布,若用于支付的电话SIM卡未以特定持有人名义登记,便不能再通过SMS支付斯德哥尔摩交通票款。该措施的理由被称为打击作为犯罪所得的洗钱,并称代为购票付款的电话公司必须知道由谁付款。可是,当一个人使用他人的电话付款时,它们又究竟知道什么?鉴于公交等交通工具上用真实货币,即国家官方货币购票也已不可能,我们便能理解,如果身边没有以自己名义登记的手机,使用公共交通会变得多么困难。

在某种理论层面上,这项立法以及其解释和适用方式或许有一定基础。然而其结果照例会是在小额日常交易中增加又一层复杂性。正因为这些交易金额很小,从打击犯罪角度看,效果实际上微乎其微。经过利益衡量,很容易得出结论:我们为微不足道的收益支付了不成比例的高昂代价。

依作者意见,采用类似法律规定和措施的真正原因,是打击逃税以及与之相关的对公民生活的全面控制。又因为银行不仅关心利润最大化,也关心获得更多权力,使客户不再是客户,而成为其臣属,银行也从此类措施中受益。结果是,我们日常生活的质量不断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