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说明:本文出自Nomika Epilekta旧档案,经整理保留,供历史和信息性阅读。
对任何年龄的孩子来说,父母离婚都是巨大的冲击。然而,研究已经显示,可能给孩子造成社会心理困难的,并不是离婚本身,而是父母如何面对离婚以及如何将这一事实传达给孩子。 因此,最重要的因素包括时间点、方式、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质量、环境、子女数量、离婚前后的生活、孩子的年龄、性格以及遗传倾向;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孩子如何面对离婚,以及离婚对其心理状态产生多大影响。 离婚后最常见的行为变化,是攻击性且往往带有反抗性的行为,尤其是在男孩身上;同时还包括焦虑、孤立和情绪低落等症状。 研究显示,这些孩子使用成瘾性物质(酒精、毒品等)的可能性高出40%。这些孩子在情感上较为脆弱,并害怕自己随时会失去所爱的人而不知道原因;其中相当大比例的孩子认为自己应对已经发生的事情负责。 在之后阶段,当这些孩子长大并需要自己面对一段关系时,他们对爱情缺乏信任;在多数情况下,他们表现出一种内在分裂: 一方面,他们迫切需要去爱、与某个人建立联结并作为人获得完整;另一方面,他们又面对自己最大的恐惧,即自己会像父母一样失败,因为他们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成功且快乐家庭的范本。 一个典型的恐惧是:他们永远不愿建立一个失败的家庭,也不愿让自己的孩子像他们自己那样成长。 那么,父母能够做什么来准备孩子,并帮助孩子尽可能少痛苦地经历离婚?又应提前多久作准备?耶路撒冷心理压力研究所家庭中心主任G. Caplan在Arch. Dis. Childhood的一篇文章中强调:“……如果可能,最好由父母双方同时在场与孩子谈话,因为这样孩子会相信父母已经达成一致。根据孩子对这些初次谈话的反应,再判断这种接触是否继续,以及多久继续一次,由一方父母还是由双方父母参与……”;同时他建议,对于学龄前儿童,谈话应只在分居前一至两周进行;对于5至8岁的儿童,应在分居前一至两个月进行。年龄更大的孩子则应更早作准备。他继续指出,父母在与孩子进行任何谈话前,必须理解以下几点:
- 不要推迟向孩子揭示事实的时刻,
- 要鼓励他们随时表达自己的感受,
- 要清楚且诚实,以免在并无可能的情况下让他们期待复合,
- 向他们强调,即使分开之后,他们也不会失去父母双方的爱和陪伴,并尽最大努力使这一点成为现实,
- 不要使用“我们已经不相爱了”这样的表述,因为孩子也会怀疑你们对他的爱,
- 不要替孩子说话,让他们同样爱父母双方,并保有自己的判断,
- 告诉他们,发生的一切不是他们的错,并向他们强调,他们的出生是你们经历过的最美好的事情;但你们必须确信自己确实这样感受,否则孩子会察觉差异,
- 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行为表示理解,但仍不要停止为他们的行为和习惯设定边界,
- 保持孩子日常习惯不变,并确保他尽可能经常见到父母双方,
- 始终记住,无论你们之间存在多少分歧,在涉及孩子时,你们都必须找到共同的沟通方式,以便由双方遵循共同方向。一致性非常重要。
离婚后,父母的个人生活最好留在家外并远离孩子,以避免在他们心中造成混乱,也避免他们将现在的生活与离婚前的生活进行比较。我们绝不希望每隔一段时间就把短暂关系展示给孩子,以这种方式摧毁他们对传统家庭仅存的任何理想范本。 离婚决定作出后,次日的苦难之路便是监护决定;统计数据显示,四分之一的婚姻以离婚告终,而子女监护是夫妻“争议”的核心。 在雅典市文化中心举行的题为“分居和离婚中的子女监护”的研讨会上,介绍了一项关于离婚情形下子女亲权和监护问题的研究。该研究由非政府组织GON.IS.(经雅典初审法院许可)实施,并得到大学教授I. Paravantis和D. Papadopoulou-Klamari的科学协助。联合主办方、比雷埃夫斯GON.IS.(子女父母平等)主席约阿尼斯·帕帕里戈普洛斯指出:“研究结果及所得比例不留任何怀疑空间。在我国,尽管亲权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但在离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由一方父母单独对子女行使监护。”GON.IS.对雅典初审法院判决所作研究证明,在希腊实际适用的只有子女单独监护制度,也就是说,监护专门交由一名父母行使。研究结果中没有出现任何一份法院判决将共同监护判给父母双方。更具体地说,法院判决几乎总是在母亲提起诉讼后作出(比例为89.42%),并且主要涉及抚养费而不是子女监护(女性请求中97.6%为抚养费请求);在母亲提出相关请求时,监护以90.6%的比例交给母亲,而不考虑子女年龄和性别。 根据现行法律(《民法典》第1513条),婚姻共同生活破裂后,监护交由一方父母单独行使,除非双方同意共同行使,或者法院决定以不同方式分配亲权。监护归属的标准不是父母的性别,而是其适格性以及子女的利益。 于是自然会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由一方父母行使监护会被认为比由双方行使监护更合适?又为什么监护总是交给母亲,既然选择标准是父母的适格性和孩子的利益?GON.IS.成员米措普卢女士回答这一问题时指出:“在现行司法制度和相关规定框架下,离婚后,子女完全且仅由一方父母,即母亲抚养,而另一方(父亲)没有参与抚养孩子的权利和相应义务。因此,不仅孩子的利益没有得到服务,而且《民法典》以儿童为中心的基本原则被取消,父母平等原则也受到违反,同时孩子由父母双方抚养的权利也受到侵犯;这一权利由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 即便是最文明、最协议的离婚,也承载着巨大的心理痛苦。痛苦属于分开的夫妻,也属于他们的孩子。对孩子来说,在父母已经分开的那一刻,这是一项痛苦过程。无论离婚的理由或原因是什么,孩子爱着父母双方。同时,孩子也需要父母双方,才能平衡地成长。父母双方都应努力,使离婚过程及其对孩子的影响受到限制,不至于因失去父母中的一方而使孩子进一步受到影响。 当我们把孩子利益置于优先位置时,由父母双方共同照料孩子是唯一选择。无论家庭状况如何,无论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孩子都应受到保护,远离争执、冲突等。因此,父母双方都有义务共同照料自己的孩子,无论是在同一住所还是在不同住所。这样,一个孩子无论是否来自离异父母,只要来自家庭这一保护性环境,都应以平等且平衡的方式享有父母双方的照料,从而在情感和心理上成长,而不感到失去其中一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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