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说明:本文来自 Nomika Epilekta 旧档案,经整理保留,供历史性和资讯性阅读。
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法院在每一案件中实现真正的司法,并在合理期限内满足每个人内在的正义感。
在我国,正如所有社会领域、所有国家制度和职能中都存在失灵一样,国家解决争议的系统,即司法权,也运转不良。其结果不是及时而真实的司法,而更像是徒具形式的司法。其原因明确,其中之一便是法院在解决哪怕轻微争议、惩罚真正有责者方面存在严重迟延。
即使是一审法院,也就是独任初审法院和合议初审法院,也迟迟不作出判决。过度迟延使当事人处于不公处境,并造成普遍的民众不满。
一个典型实例可以说明,即便在最简单案件中,法院判决的作出也何等缓慢。2006 年 2 月 5 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涉事车辆遭受财产损失,法院最终判给 11,127 欧元,正是起诉请求的金额。一辆汽车为小型货车,另一辆为私人乘用车,两车所有人及其中一名驾驶人分别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和 2006 年 11 月 1 日提起相互对立的诉讼。由于案件具有关联性,两案由雅典独任初审法院汽车案件部门于 2007 年 2 月 9 日合并审理。
该争议最终由雅典独任初审法院第 125/2008 号判决解决。判决于 2008 年 1 月 9 日作出,也就是在该案开庭后整整一年才作出。因此,两个公民之间这样一个简单争议,竟需要整整一年的过长期间。该判决认定私人乘用车的驾驶人兼所有人负有责任,因此支持一项诉讼请求,驳回另一项反诉。
由于等待一审判决耗费了一年时间,败诉方没有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讼遂告结束。他接受败诉,是为了“摆脱麻烦”,而不是因为被初审法院判决说服。该判决认定,交通事故的唯一责任在私人乘用车驾驶人,而不在小型货车驾驶人;根据法院判决,后者的驾驶行为无可指摘。
借由这项相对近期的一审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司法领域,即法院及其运作方式中的实际状况:即使是本应通过快速程序立即解决的争议,也因处理迟缓而拖延,使公民被迫耗费生命中重要时间,在徒劳的诉讼对抗中消耗自己,不仅是物质上的消耗。许多时候,原本微小的争议不断膨胀,变成当事人的折磨,并趋于无休无止。
还应指出,更严重的判决,也就是解决更大、更高财产价值、更复杂争议的判决,通常需要十年至二十年甚至更久,才会变得不可争议并得以执行。其结果是在许多案件中,最初的当事人已经不在人世,争议及其痛苦后果转由继承人承担。
主管机关以及各类协会的代表,包括法官、律师等,应当紧急处理这些关于迅速、有效和真实司法的紧迫问题,而不是忙于工会刊物、社交活动、艺术聚会,以及为每次当选的工会代表作宣传,在各种场合散发他们的照片。我们在此前关于工会刊物正当批评的文章中,也曾作出同样观察(2011 年 6 月,题为《工会刊物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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